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治理體系,保障各項業務依法管理,確保科技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科學院章程》《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綜合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中國科學院分子細胞科學卓越創新中心,簡稱分子細胞卓越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上海市徐匯區岳陽路320號35號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17068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中國科學院。
第七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治理的基本原則是:按照中國科學院辦院方針的要求,堅持圍繞中心的發展定位和科技創新工作的若干重大突破、重點培育方向,瞄準重大科技產出,集中力量開展高質量科技創新活動,著力基礎研究,促進應用研究,致力于出創新成果、出創新人才、出創新思想。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開展分子細胞科學前沿研究,促進科技發展。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與細胞生物學基礎研究,重大疾病相關應用基礎與技術轉化研究,生命科學前沿交叉研究,研究生教育、博士后培養與學術交流,科學傳播,相關技術開發、咨詢、合作與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是經中央編辦復字〔2019〕17號文件批準成立的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是非營利性國家科研機構,具有科技創新自主權和管理自主權。
第十二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代表本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十三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章 領導體制
第十四條 分子細胞卓越中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中國科學院任免。
第十五條 分子細胞卓越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全面負責中心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并對主任負責。
第十六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中國科學院辦院方針;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中國科學院管理制度和決策,制定實施中心章程,依據本章程完善中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實施有效管理;
(三)按照中國科學院發展戰略、總體部署以及本章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中心發展戰略規劃和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研究生教育等各項事業發展規劃,牽頭制定并組織高質量完成領導班子任期目標;
(四)執行民主集中制,發揮領導班子的整體作用,實行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和規范的工作制度;
(五)自覺維護中心黨委的戰斗堡壘作用;
(六)作為中心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責任人,決策部署、推動中心反腐倡廉、科研誠信等工作,抓好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和懲治腐敗工作;
(七)重視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咨詢作用,研究落實職代會的重要提案和學術委員會的重要建議并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反饋;
(八)推進中心事務公開制度,營造良好科研環境和創新文化;
(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牢記共產黨員第一身份,認真履行為黨工作第一職責。
第十七條 分子細胞卓越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中心黨委在中共中國科學院黨組和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分子細胞卓越中心的改革與創新發展。擔任黨內職務的行政負責人要落實“一崗雙責”要求,積極做好黨的建設工作。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保證和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的法律、法規在中心的貫徹執行;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支持中心主任與行政領導集體依法行使職權,凡涉及本單位改革創新發展、章程制定修改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在黨委會決策前就所涉議題與中心主任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委要及時召開黨委會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組織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組織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后,黨組織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按規定做好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工作;
(三)按照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的原則,與中心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中層領導人員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抓好后備隊伍建設;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黨務中層領導人員擬聘人員;
(四)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注重從科研一線中發展黨員,加強對黨支部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提高組織力,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促進黨建工作與科技創新工作有機結合;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五)密切聯系群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中心精神文明建設和創新文化建設;
(六)領導部署、推動中心黨風廉政建設,抓好宣傳教育、監督管理、懲治腐敗和作風學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積極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
(七)領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加強統戰工作和離退休工作;
(八)研究部署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意識形態工作等重大事項;
(九)履行黨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實行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制度。主任辦公會議由中心主任、黨委書記、副主任、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主任助理等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職代會主席、管理部門負責人等可列席會議。辦公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實行集體討論基礎上的主任決策制。其職責包括:
(一)研究分析國家創新發展的科技需求和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態勢,審議決定中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戰略重點、重大改革發展舉措、組織機構調整方案等事項;
(二)審議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中心年度工作計劃與工作總結;
(三)審議決定中心年度預算與決算、資源配置、大額資產購置、基本建設、大額資金使用以及經濟活動、對外合作、職工收入分配與福利、安全保密、科研倫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決定中心中層領導人員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與解聘;
(五)審議人才、研究生教育等重要事宜;
(六)審議中心章程及重要政策和管理規章;
(七)部署中心改革發展創新重要事宜;
(八)研究落實職代會的提案和學術委員會的重要建議;
(九)審議應當由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成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中心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監督執紀問責,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是分子細胞卓越中心的學術評議和咨詢機構,是科研人員參與中心有關學術評議、學術咨詢、學術管理和學術監督的組織,對主任辦公會議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對中心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科研部署、學科建設以及本領域科技發展重大戰略需求等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
(二)對科技布局、研究單元的設立與撤銷等提出評議意見;
(三)對中心科研項目立項、中期評審、結題驗收等提出評議意見,對中心申請重大科技項目、獎勵推薦等提出咨詢評議意見;
(四)對中心科技人員的科技工作與學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對中心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提出意見建議,對中心專業技術人員適當放寬崗位任職年限和學歷學位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對中心引進科技骨干的研究方向與學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
(五)指導開展學術交流;
(六)對中心的學風建設提出意見與建議,指導科研道德委員會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科研倫理委員會的工作;
(七)承擔主任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分子細胞卓越中心職工依法參與中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中心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等,討論中心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聽取中心主任年度工作報告和資產財務工作報告;
(二)審議涉及職工權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項;
(三)會同有關部門,民主評議、監督中心中層及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四)對中心管理部門的設置、調整等提出意見;
(五)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提案落實情況;
(六)審議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心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代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職代會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一般占在職職工人數的10%至20%。職代會設立常設主席團,負責職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分子細胞卓越中心設立各專項工作委員會,促進研究組長參與中心事務。
各專項工作委員會由中心分管領導、研究組長代表、相應行政部門負責人等參加,分別對科研道德與科研誠信、人才與人力資源、研究生、財務管理、知識產權與轉移轉化、儀器設備與公共技術平臺、科普工作等事務提供咨詢意見,進行民主監督。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分子細胞卓越中心設研究部門、職能管理部門和支撐保障系統。
第二十四條 中心聚焦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領域重要研究方向,設立研究部門(研究組),開展生命科學基礎研究,發展相關學科前沿交叉方向。
研究部門是中心科研活動的主體,直接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等工作。研究組實行基于學術評估基礎上的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五條 按照職責明晰、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負責行政黨務、科技管理、人事教育、財務管理、科技條件、后勤管理、監察審計、知識產權管理、科研誠信等事務的職能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保障中心持續發展。
職能管理部門視工作需要,經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可內設管理單元。
第二十六條 設立教育培訓、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期刊學會等支撐保障部門,開展研究生學歷教育,支撐科技工作,傳播科學知識。
第二十七條 加強所級分支機構的管理。所級分支機構的設立與管理,應嚴格遵守“符合定位、需求導向、資源保障、權責明晰、依法合規、運行有序、嚴格審批、動態調整”的基本原則。中心對所設立的所級分支機構負有管理主體責任,負責所級分支機構設立的論證、決策、年度檢查和結果報備等工作,負責所級分支機構的發展規劃、人財物管理、制度建設、運行監督和動態調整,為所級分支機構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接受社會對所設立分支機構的監督。
第六章 管理事務
第二十八條 加強戰略研究,建立正高級研究員研討制度,開展經常性戰略研討。不斷凝練科技創新目標,研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明確中心發展定位和科技創新工作的若干重大突破、重點培育方向(簡稱“一三五”規劃),并組織實施。
推薦與支持科技專家參與國家、中國科學院及上海市發展規劃工作。積極為國家重大決策和中國科學院重大科技決策以及地方重大科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九條 圍繞發展規劃,堅持按創新發展需求、創新績效和不同性質科技創新規律,合理配置科技資源。保證國家和中國科學院重大科技任務實施所需的實驗設備和技術條件,確保參加人員的時間投入和崗位需要。
建議、組織、承擔和完成國家、中國科學院與地方重大科技任務。根據中國科學院及分子細胞卓越中心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部署和組織實施前沿、交叉科技項目。
第三十條 履行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組織科研人員按照項目任務要求開展科技活動。規范項目管理,完善科技報告工作機制制度,加強項目過程管理、績效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與保密管理,依規按需調整項目預算,嚴格科研項目實施與資金使用日常監管。
第三十一條 堅持科學規范、同行評估、公開公正的科技評價原則,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統籌兼顧、形式互補、各有側重的綜合評估機制,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
第三十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引進與培養并舉,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體現科技創新特點的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體系。
凝聚和培養優秀科技、支撐和管理人才,大力培養青年科技人才,充分發揮核心骨干和骨干人才的作用,不斷優化人才隊伍結構,建設分子細胞科學領域人才高地。
第三十三條 健全中心人事管理體系,實行“按需設崗、按崗聘用、競爭擇優、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崗位聘用、項目聘用與流動人員相結合的用人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崗位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實行全員合同管理。
中心規范科技人員兼職管理,建立兼職審批制度。中心領導班子成員兼職按中國科學院相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中國科學院對各類崗位宏觀結構指導要求,進行崗位分類管理。按照工作崗位和性質進行分類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及續訂合同的依據。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調整崗位和工資;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 依據國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政策,按照體現崗位職責、突出業績貢獻、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完善以崗位績效工資制為主體、協議薪酬制等多種分配方式為補充的收入分配制度。在院宏觀指導下,合理確定科研、支撐和管理崗位的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規模,建立健全以知識價值和重大成果產出、實際貢獻為導向的評價與績效工資分配制度。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及收益分配激勵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單位為職工建立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依據國家財政制度和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積極探索有利于提升中心綜合調控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的經費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各類收支實行全面統一管理,客觀反映財務整體狀況。依法接受國家稅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和中國科學院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本單位的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風險防控、注重績效的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一)依據國家及中國科學院有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及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建立健全中心固定資產采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
(二)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編制中心固定資產配置計劃,注重過程監管和風險防控,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杜絕流失;
(三)致力于中心固定資產的整體規劃、統籌及調配,通過公共平臺開放共享、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固定資產配置和使用效率,實現固定資產保值增值,發揮最大效益。
第三十九條 分子細胞卓越中心依法管理、保護、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加強對中國科學院及中心名稱、商譽等的管理。
第四十條 加強分子細胞卓越中心與國內外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組織和企業的學術交流,按照國家和院有關外事管理規定開展國際合作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尊重學術自由,提倡學術爭鳴,鼓勵理性質疑,優化創新生態,引導科技人員堅定創新自信,增強競爭合作發展意識,樹立誠信合作、共同發展的團隊精神,構建充滿活力、包容兼蓄、和諧有序、開放互動的創新生態系統。傳承“胰島素精神”,厚植“獻身求實團結奮進”的文化氛圍。
第四十二條 規范科研活動行為。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承諾制,在各類科技協議中增加和完善科研誠信條款,完善科研誠信審核程序,強化科研原始記錄的管理制度。為科技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工作責任體系,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制,努力建設“平安單位”,保障科研生產和各項工作在安全、穩定、有序的環境下有效開展。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
第七章 社會責任
第四十五條 分子細胞卓越中心是研究生與博士后培養的主要責任主體,面向全社會招收研究生與博士后,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正確的科技價值觀、具備科技創新能力、德智體能勞全面發展的高科技人才。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科教融合的原則定位,在中國科學院大學的指導下開展研究生招生與培養工作,為研究生開設分子細胞領域精品課程等,建立完善的研究生考核與獎勵制度,根據中國科學院大學的有關規定進行學位授予工作;加強與中國科技大學、上海科技大學的合作培養工作;
(二)堅持使用與培育相結合的原則,在中國科學院的指導下進行博士后招聘與錄用,結合工作實際為博士后定期開展業務能力培訓,提供獨立開展科研任務的條件保障,建立完備的考核與評價體系,培育并選拔具有創新創業潛力的高科技儲備人才。
第四十六條 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中心實際,與大學、其他科研機構、地方政府、企業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積極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人才交流,滿足國家、社會及生命健康產業需求。
第四十七條 依法履行科普社會責任,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積極向社會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加強重要創新成果、科研進展的公眾傳播,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建立向社會公眾定期開放制度;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積極參與科普活動。
出版高水平學術期刊。積極支持掛靠學會等學術團體建設,推薦科技專家到學術組織任職,促進學科發展。
為有利于學術傳承和科學傳播,對外學術交流中可同時使用“生物化學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Shanghai Institute of Biochemistry and Cell Biology,CAS)”名稱。
第八章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并、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資產應經舉辦單位審核并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分子細胞卓越中心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中國科學院制度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按程序核準,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第五十三條 本單位章程修改稿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布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分子細胞卓越中心主任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中國科學院核準并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