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中國科學院分子細胞科學卓越創新中心(生物化學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分子細胞中心)的學術咨詢與學術評議機構,對中心主任辦公會議負責。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相關學科領域的在職高水平學術專家組成。委員經由民主推選、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確定,中心主任聘任。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中心主任在委員中提名,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確定。主任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任期與分子細胞中心領導班子任期同步。分子細胞中心可根據國家需求、學科發展和人員變化等情況,在屆中對部分委員進行調整。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下列學術咨詢與學術評議事項:
(一)對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科研部署、學科建設等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
(二)對科技布局、研究單元的設立與撤銷等提出評議意見。
(三)對重大科技項目的申請、立項、實施等提出咨詢評議意見。
(四)對科技骨干人員的科技工作與學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對引進人才方向和崗位任職管理等提出建議。
(五)對中心科研道德建設工作予以指導。
(六)對涉及分子細胞中心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并提出建議。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有關分子細胞中心建設與發展的信息。
(二)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三)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一)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二)有關分子細胞中心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三)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建議或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也可召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表決事項,須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委員可進行通訊投票。學術委員會會議形成的意見建議,應以書面形式報中心主任辦公會議。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涉及委員本人、或討論的當事人與委員有親屬關系、或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系時,該委員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且不參與表決。
第十一條 分子細胞中心可根據實際需求,聘請已退休院士擔任學術委員會顧問委員,繼續發揮咨詢作用。顧問委員列席學術委員會會議,不參與相關事項表決。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秘書崗位設置在科研管理處,負責學術委員會的日常聯系與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由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